首页 | 投资 | 产业 | 创投 | 保险 | 公司 | 企业 | 商业 | 消费 | 行情 | 经营 | 商品 | 基金 |
实名公布违法者能否更进一步-视焦点讯

发稿时间:2023-04-21 17:31:31 来源: 中工网


【资料图】

原标题:实名公布违法者能否更进一步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其中,在公共交通上猥亵女乘客、侵犯乘客隐私的“色狼”,其真实姓名均被公开,引发公众热议。虽然大部分网友都在叫好,但也有人质疑用力过猛、侵犯个人隐私。

从法律上看,这是在照章办事。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其中包含了被处罚人姓名。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应被公开。

尽管于法有据,仍有人担忧:会不会误伤重名的人?“同名同姓、网暴躺枪”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名字大众化,就会有很多无辜者被殃及;若其名特殊,重名者恐怕更难自辩。此举虽有积极意义,其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

为此,不少网友建议,“色狼”的照片也应一并公布。杭州市公安局也曾表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还在完善,会考虑曝光照片。公布照片震慑效应更强,考虑到“色狼”中还有不少是惯犯,防止其继续作案也有其必要性。然而,在光是“指名道姓”就引发不少争议的情况下,公布照片带来的法律风险更甚。

由于涉及公众利益,违法者个人隐私的受保护程度要低于普通民众。比如,为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倒逼“老赖”尽快偿还债务,法院会公开曝光其照片。但在对象上,并非所有“老赖”都是如此,只是选择了其中的情节严重者;在内容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法院一律不公开,如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就行政处罚而言,“过罚相当”本意是保障知情权、监督权等公众利益,引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对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声誉制裁只是一种附带功能。《行政处罚法》第48条中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加上限定条件的用意在于:在启动规则上保持谦抑性,避免随意性。

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出发,公布“色狼”的照片,情理上很容易得到支持。但这个口子一开,会不会让目的和手段本末倒置?其中的尺度如何裁量,还应审慎评估。

适当给照片打码(如对眼睛模糊处理),或许可以作为一种折中方案。虽然公众无法窥其全貌,但被公布者依然要顾忌旁人的目光,继而唤起羞耻之心,收起蠢蠢欲动的“咸猪手”。(钟颐)

责任编辑:admin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