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
(资料图片)
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落实市委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若干高质量孵化器,示范引领全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孵化培育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结合《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6号)具体落实,市科委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区研究起草了《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cxfwc@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3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附件1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
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创生态体系,依据《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本办法所指高质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为核心牵引,聚焦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以及全要素资源整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本市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的重要节点,分为“高质量”和“高质量培育”两类。
第三条(目标)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发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设立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共同组成的“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推进小组”负责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有关工作,包括:统筹规划布局,制定支持政策,明确目标和任务,协调工作推进,指导发展运行,开展跟踪服务,组织考核评价和监督等。“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具体事项落实。
相关区政府负责高质量孵化器遴选推荐和落地建设,会同市科委共同推进实施建设,开展考核评价和政策、资金支持。
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根据职能,协助推进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建设主体)高质量孵化器一般由一流孵化人才、科技领军企业、知名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顶尖投资机构等牵头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本市“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创新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二)孵化领军人物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所在领域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化规律、投融资情况,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孵化器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人才培养、团队激励等方面,模式先进、机制灵活。
(四)具有投资功能,可实施孵投联动;与各级各类政府母基金合作,共同出资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基金,具备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具备发现、筛选一批前沿性、颠覆性、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人才的能力,能提供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孵化服务,在孵化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第六条(建设流程)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遴选。市政府职能部门、所在区政府根据科技、产业发展领域布局,对照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的基本条件,结合资源禀赋、发展成效等,遴选相关领域的孵化器建设主体,形成备选名单。
(二)推荐。市政府职能部门、所在区政府在遴选的基础上,与孵化器建设主体围绕建设周期和目标、实施任务、投入经费、绩效评价指标(综合及年度)等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建设方案后,向推进小组予以推荐。
(三)论证。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论证,对建设方案(含资金支持)提出论证意见。
(四)确立和公布。经推进小组审定,对于已充分具备建设条件、且建设方案成熟的,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并对外公布;对于建设条件尚不充分,但建设方案成熟,且孵化领域和内容确能满足全市紧缺需求的,可作为高质量培育孵化器,纳入全市布局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建设周期)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合同式管理)对纳入建设布局的高质量(培育)孵化器,采取合同式管理。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主体与市科委、所在区政府等签署三方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综合及年度)等,按合同推进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
第九条(变更程序)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内容(指标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发生名称、场地位置、股权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应提前3个月报市科委和所在区政府初审后,书面提请推进小组审议予以确认。
第十条(信息报送)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汇总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表现、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编制月度、年度报告,绩效目标年度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推进小组。
第十一条(宣传)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应当做好孵化器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视频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发布孵化器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案例、投资案例等,提升知名度和显示度,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持续提升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存在重大违规、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经费资助、终止建设、追回已拨经费等举措,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
(一)资金支持内容
启动建设经费包括:孵化空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经费;
年度运营补贴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团队)保障、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支持经费;
绩效评价后奖励包括:建设期满后,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
(二)资金支持来源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其中:启动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经费安排,年度运营补贴经费、绩效评价后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统筹安排。
(三)资金支持原则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根据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一事一议,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分阶段拨付。
其中:启动建设经费由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主体与所在区政府商定,支持经费金额和拨付方式在订立合同(任务书)中明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
年度运营补贴经费由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主体与推进小组、所在区政府商定,在订立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合同(任务书)订立时,先行拨付第一年支持资金,高质量孵化器市级支持资金最高10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市级支持资金最高300万元/家;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给予高质量孵化器最高5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家的支持资金。所在区按约定给予配套支持;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50%。
绩效评价后奖励经费由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主体与推进小组、所在区政府商定,在订立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其中,高质量孵化器市级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市级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家。所在区按约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人才保障)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推荐权,可优先推荐运营团队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的人员以及孵化器内优质企业的创始人、主要研发人员等享受落户政策。
将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五条(金融联动)优先支持高质量(培育)孵化器通过政府母基金的引导,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试点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场景开放)对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挖掘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需求,打造创新型应用场景,优先推荐纳入“成果转化目录”“创新产品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其他支持)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在用地、调规、环评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五章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推进小组对高质量(培育)孵化器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及建设期满后的综合绩效评价。具体包括:
(一)评价原则。评估按照“一体一策”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价程序。推进小组按年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按要求上报年度绩效评价申请,由所在区政府进行形式审查、实地考察,通过后报送市科委。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内容)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评价内容包括:
“硬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包括创新服务供给、未来产业技术培育、提升孵化企业创新能力等情况和成效;
国际资源集聚能力:包括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搭建跨境孵化服务渠道,举办国际化活动、赛事等情况和成效;
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专业化服务、投孵联动等情况和成效;
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孵化企业流动性、毕业企业落地率、区域相关产业贡献度等情况和成效;
其他方面: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经费投入、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结果及运用)推进小组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评价等级。具体分为:
(一)继续支持,启动第二年支持,并满额拨付支持经费;
(二)暂停支持,暂缓启动第二年支持,暂缓或核减拨付支持经费,督促孵化器进行整改;
(三)停止支持,合同(任务书)终止,不再拨付支持经费,孵化器退还已拨付的市区两级财政经费剩余部分。
第二十一条(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履行合同(任务书)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附件2
关于《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
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发挥高质量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落实《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高质量孵化器的建设推进,特制定《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目的意义
加快建设若干高质量孵化器,是深化创新驱动、落实市委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2023年6月26日,《实施方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沪府办规〔2023〕16号)。为加快启动高质量孵化器实质建设,需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整体工作节奏,瞄准孵化培育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这一目标,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重点、动态管理机制、资金支持方式、绩效评价体系等,夯实市区联动体系,为高质量孵化器启动实施提供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1.总则。根据《实施意见》确立《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内涵定位和建设目标;明确负责推动高质量孵化器的部门职责,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下,设立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共同组成的“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推进小组”,明确“推进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市科委、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等。
2.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条件。对照《管理办法》,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一般应具备的5项条件,包括: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发展方向和需求,拥有一流的孵化领军人物、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孵投联动功能,在孵化培育企业方面取得经验和成效。明确高质量孵化器的建设流程,包括:遴选(形成备选名单)、推荐(协商形成建设方案后)、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经推进小组审定,根据孵化器具备条件和建设方案,分别确立为高质量和高质量培育(纳入全市布局)并对外公布;明确建设支持周期,高质量孵化器一般为三年;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一般为两年。
3.对高质量孵化器的管理与监督。采取合同式管理。孵化器与市、区签署三方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含年度指标和综合指标)等,按合同协议推进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建设过程中,孵化器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予以报告,需推进小组审议确认;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宣传等工作;存在推进不力、弄虚作假、重大违规等情形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高质量孵化器支持内容和方式。在资金支持方面,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3类及具体经费构成;资金支持来源包括市区两级,其中:启动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经费安排,年度运营补贴经费、绩效评价后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金额、内容和方式等在订立三方合同时明确,区级支持的建设经费原则上不高于建设总投入的50%;市区两级支持的年度运营经费原则上不高于运营总投入的50%,市级给予高质量孵化器(3年)累计最高20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2年)累计最高500万元/家,所在区按约定给予配套支持;市区两级支持的绩效评价后奖励经费中,市级给予高质量孵化器最高5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家,所在区按约定给予配套支持。在人才保障方面,给予高质量孵化器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推荐权,并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在金融联动方面,优先支持高质量(培育)孵化器通过政府母基金的引导,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试点特别规定。在应用场景方面,支持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打造创新型应用场景,优先推荐纳入“成果转化目录”“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用地、调规、环评等方面优先支持。
5.高质量孵化器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和结果运用。明确年度和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包括原则(一体一策)和程序(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价并公布)。明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重点围绕“硬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国际资源集聚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等进行绩效评价。明确年度评价结果为持续支持、暂缓支持、停止支持三种,并在政策和资金支持方面给予相应的调整;明确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奖励。
6.附则。管理办法拟实施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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